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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Time:2021-05-18

鲁建管质安字〔200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与编写年度计划,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的一般内容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须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工法的审定与管理

 

第八条  工法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三级(企业级)工法由企业自行组织评审、认定,按企业的工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报市建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二级(省级)工法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省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经市建筑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上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山东建筑学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按省工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法的评审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60%。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文字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十二条  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省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公布。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只可申报省级工法。经公布的省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各市建筑主管部门要指定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各市建筑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对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各市建筑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省建管局将颁发省级工法证书(附件2),对工法的主要编写人员,将颁发个人荣誉证书(附件3)进行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3000元,获得省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15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家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的,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二级以上工法,符合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评选条件的,可申请省技术创新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