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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评选办法
Time:2021-05-18

鲁建管质安字〔2002〕7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投入,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尽快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跨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的方针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成立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评选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工程质量安全与保障处,会同山东建筑学会具体组织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对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技术、产品与装备;

    2、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中,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3、对建筑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软课题研究;

    4、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省建筑业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优秀QC小组成果;

    6、省级(二级)以上工法。

    第四条 评审标准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根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和对技术创新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划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水平

    1、技术先进程度: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

    2、技术创新程度:大、较大、有创新;

    3、技术难度:大、较大、有一定难度。

    (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1、直接经济效益程度:大、较大、有一定经济效益;

    2、社会、环境效益程度:大、较大、有一定效益;

    3、间接或潜在的效益程度:大、较大、有一定效益。

    (三)技术创新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作用

    1、实用程度大小和推广应用程度;

    2、对技术创新作用、意义大小。

    (四)组织管理方面

    1、管理的科学性与效益;

    2、工作面、工作量大小;

    3、主动性、积极性及创新。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单位填写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申报书(附件1),向所在市建设(筑)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筑)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写出推荐意见,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评选办公室。申报时间为每年六~八月份。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鲁企业及来我省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完成的成果,为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领域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由成果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直接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申报表一份;

    2、经过省、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经过省、市建设(筑)主管部门(省、市建筑学会)评审的技术评审证书(技术评审证书样式见附件2);

    3、全套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或技术评审资料;

    4、省级(二级)以上工法申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应附技术评审证书及工法资料;

    5、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应附验收证书及验收资料;

    6、省建筑业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优秀QC小组成果申报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应附技术评审证书及QC小组成果资料。

    第七条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的评选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各类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评选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评选办公室提供的预审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预选名单。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将评选委员会确定的获奖项目预选名单在媒体公示一周后,提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对荣获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员,省建管局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50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300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2000.00元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的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报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