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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3〕80号
Time:2021-05-18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到75%、70%、55%。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元。

四、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以后再办理的,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3年6月30日